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保护态势的分析和应对建议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与合作日益紧密,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下简称“TBT”)的通报量也在不断攀升。2017年,共有82个WTO成员国提交了2587件TBT通报,比2016年增加10.7%;在7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共有33个国家提交了734件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逐年递增,部分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频出,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与专题研究应对。
值得关注的是,当今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货物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且造成重大损失。一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形式上的复杂性和手段上的隐蔽性,已经日益成为许多国家,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用于贸易保护的工具;另一方面,具有地区代表性的大国及区域合作组织,新规频出,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具有许多新特点,引起周边国争相效仿,对我国产品出口带来影响。
概括来说,主要有“三大忧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研究应对措施。
一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联合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势头不减。作为“一带一路”重点沿线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在与中国双边贸易额每年不断增长的情况下,TBT通报评议项目也在不断增长。2016年、2017年,海湾阿拉伯国家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分别达1143亿美元、1500亿美元,而2017年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联合通报形式提交的TBT通报评议达52项,比2016年增长52.9%。
中亚7国(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也门)组成的海合会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报发布的“主力军”,提交通报417件,比2016年增长45.3%,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报的51.3%,其中沙特阿拉伯提交通报最多,为77件。海合会联合发布通报55件,约八成集中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从2018年1月1日起,沙特阿拉伯颁布的SABER认证复合型计划开始正式实施,以替代原SASO认证,新旧认证并行实施过渡期仅为6个月。新认证将根据产品风险类别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并分别采用不同的符合性检验程序,并由获得认可的机构负责执行。该新认证过渡期短,涉及产品范围极广,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冲击较大。
二是中东欧儿童消费品召回增加超四成。由11国组成的中东欧国家通过欧盟快速预警通报系统(RAPEX)发布对中国召回通报386例,比2016年增长14.2%,占欧盟同期通报产自中国所有消费品的35.6%。发布消费品召回通报较多的国家为匈牙利和波兰,分别有101例和98例,占中东欧国家通报总数的26.2%和25.4%。其中,中东欧11国儿童消费品(儿童用品和玩具)召回有245例,比2016年增长42.4%,占同期我国同类产品通报总数的42.3%。
以玩具和婴童车为例,2017年,我国对中东欧11国出口额约为6.65亿美元,出口量8.92亿件;波兰作为进口量最大的国家,金额约为3.02亿美元,占中东欧11国进口总额的45.4%;与此同时,RAPEX系统中,发布儿童消费品召回通报最多的也是波兰,有72件,给中国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
儿童消费品召回原因主要涉及3类,一是因产品脱落、碎裂、破裂导致小部件形成,儿童误吞后有呛噎和窒息风险;二是产品含有的至少1种或以上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超标,可能危害儿童健康,导致生殖系统损伤;三是产品本身结构设计存在问题,导致儿童身体夹伤、翻塌、摔落、触电等事故。
三是南亚和东盟国家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5起,占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46%,八成以上为反倾销案件,主要涉及钢铁产业。印度超越美国位列发起调查最多的国家,其次是巴基斯坦,分别为31起和18起,占“一带一路”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的41.3%和24%。2017年以来,柬埔寨、阿联酋等国家均制定了本国的贸易救济法律法规;泰国、缅甸等国家正在起草本国的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从涉案金额看,去年5月马来西亚冷轧不锈钢反倾销调查中,仅广东省的涉案金额就高达2530万美元。今年1月,印度间苯二酚反倾销终裁中,对华涉案产品征收5461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初步估算,影响我国行业出口金额超过386万美元。
长期以来,大多数企业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首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不了解外国新修订和正在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尚未形成靠前应对的主动意识,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更多企业走出去,并避免因遭遇技术贸易壁垒而形成损失,呼吁尽快建立“一带一路”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机制。一是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引领、创新合作、互利共赢、滚动实施原则,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标准化战略对接和标准体系相互兼容,强化标准与政策、规则的有机衔接,以标准“软联通”打造合作“硬机制”。二是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重点产品贸易摩擦的专项研究和应对,鼓励企业对明显不合理的、带有歧视色彩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过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或WTO组织表达企业的合理诉求,及时反映意见,从而有机会延缓、降低乃至消除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外贸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三是积极引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标准化主管机构开展标准互换互认和标准比对工作,努力提高标准的一致性。吸取国外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