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禁寄物品管理新规 “18+1”项物品禁止寄递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18类物品及其他)”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使禁寄物品指导目录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规定》提出了禁寄物品管理奖惩措施,重点针对寄递企业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对于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此外,《规定》还确定了禁止物品指导目录调整原则,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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