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立法 快递公司未查验就收寄物品最高罚30万
作者: 浏览量:523 次 发布时间:2017-12-11 04:35:23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寄递物流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要公示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目录;寄递物流经营者对收件物品未进行非侵入式查验或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最高处罚30万元。
12月5日,在乌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审议通过,《条例》对寄递物流作出了上述相关规定。
据了解,寄递物流行业市场发展迅猛,但乌市寄递物流行业存在管理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办法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保障首府寄递物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可操作、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条例》共三十二条,规定了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等协同部门在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并对寄递物流经营者、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信息平台。
同时,寄递物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目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过机安检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此外,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件物品时,应当检查安全信息、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实名制登记要求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
《条例》中还明确提出,寄递物流经营者对收件物品未进行非侵入式查验或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条例》规定,未及时发现寄递物流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据了解,该《条例》将依法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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