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业亟需加强风险控制
作者: 浏览量:1923 次 发布时间:2015-12-07 04:22:43 来源:中国物流企业信息网
随着电商行业发展以及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物流运输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增长点。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据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0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68715件。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66512件,占总申诉量的96.8%。同时,国务院法制办正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
自2002年北京在顺义区成立空港物流基地以来,顺丰速运、宅急送等多家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汇聚顺义。截至2014年底,该地区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已达26家,营业总收入达212亿元。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物流纠纷也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北京顺义法院受理物流运输类纠纷347件。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发现,涉诉物流公司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业务操作不谨慎、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为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减少物流纠纷的发生,促进物流运输业健康发展,顺义法院于近日发布了物流运输纠纷审判白皮书,对该院近5年来物流运输纠纷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普遍欠缺法律风险意识
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北京顺义法院共受理物流运输纠纷34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2220万元,平均每年的诉讼标的额约为444万元。纠纷类型主要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及其他运输合同纠纷。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缺乏规范,不但影响物流运输业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也导致发生纠纷时,物流企业自身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首先表现在运输合同形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些物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根本不签订书面的物流运输合同,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甚至仅凭口头约定进行。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部分物流企业的制式运单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等,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合同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因此被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方便,未对保价和限制赔偿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而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运单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货物是否经验收、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等问题的关键,但一些物流公司对运单的管理并不规范,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存在信息记录不完整、运单未能妥善保管的问题,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寄件人签名栏是审查物流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关键,但在物流公司实际运作中,却存在大量的由业务员全权代填运单的现象。部分物流运输公司从托运人处提取货物时,未仔细检查货物数量和基本状况,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运单记载不一致,继而引发法律纠纷。
我国物流运输行业因起步和发展较晚,许多物流企业本身欠缺法律风险意识,易引起法律纠纷,从而导致不利后果发生。一些小型的物流企业未对公章进行严格管理,允许业务人员随意使用公章或出具证明,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审理涉物流运输的案件时发现,一些被诉的物流企业在没有厘清责任的情况下就随意出具货物损失证明,以为只是帮助合作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没想到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据货物损失证明向出具方物流公司索赔,导致公司受到损失。
近几年,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台了多项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政策及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一些物流企业未能及时掌握这些规范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一旦被查处,对企业声誉等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很多物流企业对货损险和物流责任险存在认识误区,不能正确地区分这两种保险的差别,进而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货损险是以货物损失为保险标的,物流公司投保此类保险时,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发生货损后,拥有保险金申请和理赔权的是被保险人,即实际货主。物流责任险是以承运人履约瑕疵造成货损对外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承运人享有理赔权。货损险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所以很多物流企业倾向于购买货损险,但由于承运人(物流企业)并非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货损,难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损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后反过来又会向承运人追偿。
还有部分物流企业为节省保费,放弃货损险而只投保物流责任险。实际上,这种选择仍然存在风险,因为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货主面临的货损风险增大,物流企业的声誉、客源也将受到影响。
加强风险防控迫在眉睫
由于物流企业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内部管理松散、员工面对巨大经济诱惑时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北京顺义法院建议,物流企业应完善内部流程和员工管理,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收货、运输、送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还应加大对快递业务员的职业能力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快递人员岗位技能专业化,增强快递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保证快递业务安全运行。
物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及风险防控,规范合同形式,避免因签订电子合同或口头约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法务人员应对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提前进行审查,查找和预测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方案。对于运单上的格式条款,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建议采取特殊字体、颜色和较大字号等足以引人注意的方式提示客户阅读,并要求业务人员务必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与客户签订月结协议的,可将重要的条款内容纳入月结协议,并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
物流企业面对其高风险的同时,要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需仔细检查该货物是否与托运人在运单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以防后期发生法律风险。承运人使用非公司自有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将货箱封口贴上本公司特有的封签或条形码等,便于辨识是否曾开箱,如接货时发现有开箱痕迹立即提出异议。货物送达后,应严格核对收件人的信息,确认实际收件人与运单记载的收件人一致后再交货。
北京顺义法院还建议物流企业建立完善运输单据管理制度,从运单的制定、印刷、签订到后期保管、销毁等一应过程,都应有严格的规则规范,从而保证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快速准确找出对应运单,有利于明确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案件审理事项。
物流企业投保时应慎重选择保险类别,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范围规定,降低赔偿的风险。在选择投保险种时,有以下方法可供参考:首先,规模较大、法律意识较强的物流企业在投保货损险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其追偿的权利,并且作为合同条款订入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这一条款,则对物流公司来说,不但可以享受货损险广泛承保范围的利益,又可免除自己的后顾之忧。其次,在保险公司不愿放弃追偿权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最好同时投保一份物流责任险,增加一重保障。如果货主自己投保了货损险,那么物流公司只需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即可,如此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当然,这也需要物流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详尽了解其所承运货物的保险状况,否则可能发生漏保的情况。
自2002年北京在顺义区成立空港物流基地以来,顺丰速运、宅急送等多家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汇聚顺义。截至2014年底,该地区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已达26家,营业总收入达212亿元。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物流纠纷也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北京顺义法院受理物流运输类纠纷347件。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发现,涉诉物流公司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业务操作不谨慎、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为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减少物流纠纷的发生,促进物流运输业健康发展,顺义法院于近日发布了物流运输纠纷审判白皮书,对该院近5年来物流运输纠纷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普遍欠缺法律风险意识
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北京顺义法院共受理物流运输纠纷34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2220万元,平均每年的诉讼标的额约为444万元。纠纷类型主要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及其他运输合同纠纷。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缺乏规范,不但影响物流运输业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也导致发生纠纷时,物流企业自身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首先表现在运输合同形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些物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根本不签订书面的物流运输合同,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甚至仅凭口头约定进行。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部分物流企业的制式运单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栏设计缺失等,导致在诉讼中就主体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合同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因此被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方便,未对保价和限制赔偿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导致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而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运单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货物是否经验收、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等问题的关键,但一些物流公司对运单的管理并不规范,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存在信息记录不完整、运单未能妥善保管的问题,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寄件人签名栏是审查物流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关键,但在物流公司实际运作中,却存在大量的由业务员全权代填运单的现象。部分物流运输公司从托运人处提取货物时,未仔细检查货物数量和基本状况,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运单记载不一致,继而引发法律纠纷。
我国物流运输行业因起步和发展较晚,许多物流企业本身欠缺法律风险意识,易引起法律纠纷,从而导致不利后果发生。一些小型的物流企业未对公章进行严格管理,允许业务人员随意使用公章或出具证明,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审理涉物流运输的案件时发现,一些被诉的物流企业在没有厘清责任的情况下就随意出具货物损失证明,以为只是帮助合作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没想到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据货物损失证明向出具方物流公司索赔,导致公司受到损失。
近几年,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台了多项与物流运输相关的政策及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一些物流企业未能及时掌握这些规范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一旦被查处,对企业声誉等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很多物流企业对货损险和物流责任险存在认识误区,不能正确地区分这两种保险的差别,进而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货损险是以货物损失为保险标的,物流公司投保此类保险时,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发生货损后,拥有保险金申请和理赔权的是被保险人,即实际货主。物流责任险是以承运人履约瑕疵造成货损对外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承运人,承运人享有理赔权。货损险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所以很多物流企业倾向于购买货损险,但由于承运人(物流企业)并非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货损,难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损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后反过来又会向承运人追偿。
还有部分物流企业为节省保费,放弃货损险而只投保物流责任险。实际上,这种选择仍然存在风险,因为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货主面临的货损风险增大,物流企业的声誉、客源也将受到影响。
加强风险防控迫在眉睫
由于物流企业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内部管理松散、员工面对巨大经济诱惑时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北京顺义法院建议,物流企业应完善内部流程和员工管理,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收货、运输、送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还应加大对快递业务员的职业能力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快递人员岗位技能专业化,增强快递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保证快递业务安全运行。
物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及风险防控,规范合同形式,避免因签订电子合同或口头约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法务人员应对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提前进行审查,查找和预测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方案。对于运单上的格式条款,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建议采取特殊字体、颜色和较大字号等足以引人注意的方式提示客户阅读,并要求业务人员务必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与客户签订月结协议的,可将重要的条款内容纳入月结协议,并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
物流企业面对其高风险的同时,要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需仔细检查该货物是否与托运人在运单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以防后期发生法律风险。承运人使用非公司自有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将货箱封口贴上本公司特有的封签或条形码等,便于辨识是否曾开箱,如接货时发现有开箱痕迹立即提出异议。货物送达后,应严格核对收件人的信息,确认实际收件人与运单记载的收件人一致后再交货。
北京顺义法院还建议物流企业建立完善运输单据管理制度,从运单的制定、印刷、签订到后期保管、销毁等一应过程,都应有严格的规则规范,从而保证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快速准确找出对应运单,有利于明确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案件审理事项。
物流企业投保时应慎重选择保险类别,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范围规定,降低赔偿的风险。在选择投保险种时,有以下方法可供参考:首先,规模较大、法律意识较强的物流企业在投保货损险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其追偿的权利,并且作为合同条款订入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这一条款,则对物流公司来说,不但可以享受货损险广泛承保范围的利益,又可免除自己的后顾之忧。其次,在保险公司不愿放弃追偿权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最好同时投保一份物流责任险,增加一重保障。如果货主自己投保了货损险,那么物流公司只需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即可,如此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当然,这也需要物流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详尽了解其所承运货物的保险状况,否则可能发生漏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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