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柜超时费引争议 律师:单方面约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作者: 浏览量:1211 次 发布时间:2016-09-01 10:51:05 来源:中国物流企业信息网
近年来,不少小区引进速递易等快递自助储物柜,方便了市民生活。很多人没意识到,如果快递员将包裹放进储物柜之前未征得取件人同意,导致存放超时收取1元公共资源占用费,合不合理?
家住渝北区长安锦绣城的吴先生较真了。昨日,吴先生向重庆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6988反映,8月初从网上购物后去北京出差期间,他收到一则短信:请凭密码DA 到快递自助储物柜取件,免费存放48小时。等他回到重庆取件,已经超过规定48小时,必须缴纳1元钱才能取包裹。
吴先生表示,“收件地址写的是具体街道和门牌号,快递公司没征求我的意见就放包裹在储物柜。我正在出差,家里也没其他人,收我1元钱岂不冤枉?”
重庆晚报记者在速递易官网和吴先生所在小区储物柜上看到说明:提供24小时免费(成都、重庆两地为48小时)存放时间,超过存放时间每24小时(不到24小时以24小时计算)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1元。
重庆晚报记者致电速递易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确实存在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便将包裹放进储物柜的事,但快递员不是速递易员工,速递易不能监管。“快递员将包裹放进储物柜时,我们会提醒对方投递前征求收件人同意。如果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包裹放在储物柜,收件人只能向快递公司投诉。如果收件人因出差在外、家里有急事等原因无法及时取件,可与速递易客服人员联系,酌情退还保管费用。”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张刘峰 摄影报道
律师说法
单方面约定 侵犯消费者权益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表示,快递员应按照约定地址派送快递,将包裹放在储物柜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快递员没有事先征求收件人意见,则储物柜有关收取超时保管费条款属于单方面约定,侵犯物主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收件人有权拒绝支付保管费,或向购物平台进行物流投诉,或向快递员所属快递公司投诉。”
陈律师表示,为方便工作繁忙或者经常出差的人士,快递储物柜公司应该合理放宽保管时限规定。发送短信给物主时,应增加是否同意内容,避免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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